网站备案须知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针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信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沈阳海风科技倡导广大用户严格按照要求对网站进行备案,以免因为备案问题影响您网站的正常访问。
        购买致远虚拟主机的用户,包括从致远虚拟主机代理商处购买主机的用户,都可以登录“海风ICP_IP地址备案管理系统(beian.lnicp.com)”填写相关信息,进行ICP网站备案提交操作。我们有专门的业务处理人员对信息进行审核,以确保您提交的信息符合规范,顺利被工信部审核通过。
        网站备案面签步骤:
        第一步:现场拍照
        网站主办者接到我们的面签通知后(面签通知有邮件和短信方式),到 公司现场进行拍照。
        第二步:请将您携带的证件资料交给拍照人员进行审核并复印留底。
        1) 如果网站主办者为单位,核验证件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请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如没有,可提交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原件; 企业: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原件; 军队:提交军队代号证书等原件; 网站负责人的身份证,如没有,可提交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非中国公民请提交护照原件。
        2) 如果网站主办者为个人,核验证件为: 网站主办者身份证原件,如没有,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 网站主办者非中国公民的提交护照原件。
        第三步:留存身份证明和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 网站主办者和我们要同时签订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
        备案办理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管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对我们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工信部会下发网站备案号,我们将实施网站接入;不合格则将备案信息退回到我们的备案系统,由我们重新核验。
        请您注意查收邮件,或登录备案系统查询备案状态。
        备案证书下载和备案号放置:备案通过后,请登录备案系统,下载电子证书。将下载后的证书放到跟网站同目录下Cert文件夹中,备案号写在首页上。
        特别提示:
        1. 网站涉及新闻、药品和医疗器械、出版、文化、教育、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医疗保健等内容的,需先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再做备案。
        2. 在主办单位相同的情况下,新增网站或域名不需要再进行二次备案,可使用同一备案号。
备案流程介绍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做好互联网网站实名管理工作的通告”文件要求,所有在互联网存在的网站必须要进行ICP备案工作。沈阳海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的虚拟主机服务提供商,信息产业部授权的网站接入服务提供者,要坚决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精神,做好网站用户的备案工作。
您所购买的网站也要进行ICP备案,我们把备案工作和网站购买流程结合在了一起,购买网站同时备案的步骤如下:
1、 购买网站输入绑定域名的同时,我公司会检测绑定的域名是否进行过备案,如已经备案,网站购买完成,域名也绑定成功。
2、 如果绑定的域名未进行过备案,网站购买也会成功,但输入的绑定域名并不会绑定到此次购买的空间上,系统会要求您为网站进行备案。
3、 备案信息填写完成后提交,域名还不能绑定到此次购买的空间,我们审核备案信息后会帮助您将信息再上报给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局”),等待管局的审核。
4、 管局审核通过,您的ICP备案才算成功,所以务必填写真实信息,若因为信息问题我公司或管局审核未通过,您的网站就无法正常运营。
如网站购买时未绑定任何域名,则暂时不需要进行备案,系统会在您给网站绑定域名的同时检测所绑域名是否已备案成功,如未备案,那么绑定不生效,直至备案成功获得备案号后,绑定域名才会生效。
备案信息填写具体要求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领第33号)第七条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但在日常的备案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很多网站主办者填报或接入服务商代为填报的备案信息存在很多明显不真实和不规范的问题。为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现进一步明确备案信息填报的有关要求。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备案信息,电信管理部门将不予备案通过。

一、总体原则
(一) 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 各项备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准确;
(三) 备案信息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合理;
(四) 前置审批项目应有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应批复证明;
(五) 专项审批项目(如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具体标准
(一) 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 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以网站名称信息代替网站主办者信息。
(二) 主办单位性质 :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与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应填写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等非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或非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四) 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与网站主办者性质等信息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其上级主管单位不能为个人。
(五) 网站名称:应与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取得情况对应一致,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如未经新闻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的,不得以“新闻网”命名;未取得电子公告专项审批的,不得以“论坛”命名。应与其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的网站,不得以“某某有限公司”等与其主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授权机构的网站,不得以“某某市人民政府”、“某某监察”等公共事务关键字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国家级单位的网站,不得以“中国”等字头命名。
(六) 网站负责人姓名:应填写真实姓名全称,不得填报“王先生”、“李小姐”、“个人”或者加带数字或字母的姓名等明显不真实的姓名。
(七) 主办单位通信地址: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例如,农村单位应详细填写到村,城镇单位应填写到街道门牌号或信箱号。
(八) 网站首页网址和网站域名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域名列表中应包含首页网址使用的域名,如首页网址为www.123.com时,则域名列表中应含有“123.com”这一域名。
(九) 办公电话:必须填写,号码应格式标准、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出现“010-00000000”等明显不真实的联系方式。"